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30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李雅婷 債務人 張竹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元及新臺幣陸萬零陸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
其中(一)280,000元(二)20,000元(最高透支額度140,000元),約定於(一)民國100年5月13日(二)民國94年5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一)8.88(二)16.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一)244,
500元(二)60,631元,收息至(一)94年7月12日(二)95年3月30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
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貴欽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03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竹宜│自民國94年07│至清償日止│年息8.88%│││244500││月13日起│││││元│││││├──┼───┼─────┼──────┼──────┼───────┤│002│新臺幣│張竹宜│自民國95年03│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60631││月3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竹宜│自民國94年0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4500││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竹宜│自民國95年0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63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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