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沛靈 代理人 劉家豪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並無
工作,而係由長女每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之扶養費用,另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另有傳令市場研究顧問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共1,500元,並提出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何無法工作之原因?有何須受長女 朱毓庭 扶養之必要?並應提出其長女每月給付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到院。另聲請人應說明其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並無工作收入,惟仍有支出勞保費用之原因及必要?並應說明聲請人現是否有工作?如有,請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有工作收入?每月係於何日發薪?實領薪資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自106年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實領薪資數額「各」為何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如否,亦請說明聲請人之長女「目前」是否仍每月支付扶養費用?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㈡承前㈠所述,請說明自104年6月28日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
,聲請人除前開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及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承前㈠,聲請人應提出其長女朱毓庭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項目
及金額為何?並提出聲請人長女朱毓庭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為佐。
㈣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列舉有膳食
費、房租、勞保費用、健保費用、電話費用、醫療費用,惟僅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其餘項目並未提出任何證明文件。是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如無相關證明文件,則聲請人亦應說明各項支出之計算方式。
㈤承前㈣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房租8,750元,並提出房屋
租賃契約書為證。是聲請人應說明現需承租住所地房屋居住之必要性為何?與聲請人「目前」同住者有幾人?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有無共同分攤房租?前開房租有無含水電瓦斯費及管理費用?並請提出同住者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㈥承前㈤,請說明聲請人自104年6月起至105年9月止之期間是
否亦係承租房屋居住,如是,亦請提出住所地房屋於前開期間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此期間係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若聲請人係於他處租屋居住,亦請說明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㈦依聲請人提出之106年7月12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聲請人應陳報除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外,有無未繳納之健保費或國民年金?另有無其他資產公司、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健保費、國民年金、資產公司及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二、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消費借貸」,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請提出聲請人、長女朱毓庭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四、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