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261號抗告人乙○○上抗告人因與甲○○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96年12月1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黃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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