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70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 常業 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0八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常業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三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八八號、偵緝字第四0、四一號、少連偵字第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恃竊盜為生,以之為常業之犯意。持客觀上足充為兇器之T字型扳手、鋸子、大小鐵鉗各一支,先後於㈠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九日,在台中市○○路○○○巷○○弄○號前,竊取 黃建都 所有H五|六0一一號廂型車。㈡同年十二月九日,在台中市○○區○○○路附近,竊取 吳宗昇 所有VX|一一六一號小客車。㈢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許,在台中市○○路二之一九六號騎樓,竊取 黃嘉峰 所停放之GU|七七七六號小客車。㈣八十七年十月四日凌晨二時許,在台中巿高工路、南和路口附近,竊取 江立權 所有R六|七五一六號廂型車。㈤八十七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在台中市○○○街○○○號前,偷取 白崇伸 所有MP|三六五九號小客車。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凌晨四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路○○○號前,竊取 黃堡村 所有OJ|六八九六號小客車。㈦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凌晨二時許,在台中市○○○路○段○○號前,竊取尚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NI|六九七二號小客車。㈧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凌晨二時許,在台中市○○路○○○號前,竊取 陳忠一 所有M0|七二六七號小客車。㈨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凌晨二時許,在台中縣○○鎮○○路十之一號,偷取 王水發 所有MN|六八三0號小客車。㈩八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凌晨二時許,在台中市○○○○街○○號前,竊取 張金榮 所有ND|二一六二號小客車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以竊盜為常業(累犯)罪刑。已敘明上訴人對其於前揭時地,先後竊取上開車輛之事實,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黃建都、吳宗昇、黃嘉峰、江立權、白崇伸、黃堡村、尚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員 陳彝倫 、陳忠一、王水發、張金榮所指陳失竊情節相符。復有車輛失竊查詢表、贓物領據、失竊車照片等在卷,及T字型扳手、鋸子、大小鐵鉗各一支扣案可稽。又闡述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所規定以竊盜為常業罪,指以竊盜為職業者而言。僅須有賴竊盜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不以藉竊盜為唯一生活事業為必要,縱令行為人尚有其他事業,亦無礙其以竊盜為常業罪之成立。本件上訴人於偵查中供稱其偷車係欲出賣,亦想買證件,用以借屍還魂等。可見其偷車之初,即欲用以銷贓或借屍還魂圖利。且上訴人於審理時復供稱因案被通緝不敢找工作,才偷車。而所謂打零工之收入並未固定,顯無法資為生活所需。況上訴人偷車之目的若僅係代步用,亦無行竊車輛達十部之理。足見其確有以偷車充為其經濟來源之一,並以之為生活事業一部分之意。事證明確,為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以上訴人辯稱:伊以打零工為業,並非以竊盜為常業云云,並不足採,亦於理由內詳予指駁及說明。復說明上訴人有贓物、竊盜前科,其復於前揭時間密集行竊車輛達十部,以之為常業,乃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核其所為論斷,與卷內資料相符,從形式觀察,並無認定事實不依證據或有何採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等違法情形存在。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平日以打零工之收入為生,行竊前揭車輛係作為代步工具。所為十次竊盜行為中,有七次係因案被通緝,不敢找工作才行竊。且僅將其中MP|三六五九號、OJ|六八九六號小客車予以出賣,故並非以竊盜為業。乃原審未予詳查究明,而認上訴人成立常業竊盜罪,及依竊盜罪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要有未合等情。係徒就原判決明確論斷之事項,及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自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則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部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九0、二五五一、四二九六號),自無從斟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