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96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6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文弼

           住○○市○鎮區○○○路000號12樓

債 務 人  張秋瑛   住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36巷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設址於新竹縣,非屬

  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

  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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