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6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文弼
住○○市○鎮區○○○路000號12樓
債 務 人 張秋瑛 住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36巷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設址於新竹縣,非屬
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
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