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鈞
王柔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52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小叮噹/哆啦A夢及圖」商標服飾壹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國鈞、王柔堯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9月30日以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22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該案扣案之仿冒「小叮噹/哆啦A夢DORAEMON」商標服飾1件,乃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立法理由略以:「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是商標法第98條為刑法沒收章之特別規定,應依刑法第11條但書規定優先於刑法沒收相關條文適用。再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乃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係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洪國鈞、王柔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52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小叮噹/哆啦A夢及圖」商標圖樣童裝1件,係由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法務人員即證人 許瑋芸 自被告洪國鈞經營之D&Jbaby嬰幼童裝網站採證購得之商品,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商品,此有D&Jbaby嬰幼童裝電子收據明細列印資料、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品照片等在卷可佐(見偵卷第69至79、89、161、173頁),是上開扣案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