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周昭宏
被上訴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所為之10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5號第一審
判決而提起上訴,然上訴人尚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97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算的3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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