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64號原告 黃忠通
黃秀梅 黃麗萍 黃麗雲 邱秀琴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原告 潘偉俊
麥彥宣 被告 黃桂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邱佳玄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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