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柒仟柒佰伍拾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以94
年度士簡字第1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負擔3/5,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鍾信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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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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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24,948元│聲請人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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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51,302元│聲請人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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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鑑定費  │  20,000元   │聲請人預繳 │
├────────┼─────────┼───────┤
│合計 │9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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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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