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7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 律師
陳瑾瑜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二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復於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裁定自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黃堯讚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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