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98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98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曉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曉屏被訴關於 董周華蔡雅幃 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曉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於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中暱稱「 高啟強 」、「招財貓」、「 小賀 」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級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鄭曉屏隨即透過Telegram群組接受「高啟強」、「招財貓」、「小賀」之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在附表二所示之提領地點,以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得手後鄭曉屏隨即將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提領之詐欺贓款放置在「高啟強」、「招財貓」、「小賀」所指定之處所,以此方式將提款卡及詐欺贓款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鄭曉屏並因此從中獲取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報酬。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同一案件,經法院為本案之判決確定,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之客體,更受實體上裁判;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雖僅就其一部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亦得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故法院雖僅就其一部判決確定,其既判力仍及於全部,未經判決部分之犯罪事實,其起訴權歸於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倘檢察官再就該部分提起公訴,法院得不經實體審認,即依起訴書記載之事實,逕認係裁判上一罪,予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鄭曉屏與 劉用凱 分別自民國112年4月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由鄭曉屏擔任提款車手,負責依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劉用凱則負責發放提款卡給車手並向車手收取所提領之款項,再將款項轉交上游集團成員。渠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內之不詳成員於附表三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三所示詐欺方式,向董周華、 蔡雅帷 施行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三所示款項至各該帳戶內,嗣劉用凱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予鄭曉屏後,由鄭曉屏於附表四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四所示款項,再將該等款項交予劉用凱,劉用凱復將該等款項轉交上游集團成員,以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等情,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515號、第33804號提起公訴,於112年7月25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於112年10月1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64號認被告鄭曉屏此部分犯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1月,於112年11月17日確定(下稱前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二)本案被告被訴如附表一、二所示部分,與前案判決所認定被告所犯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犯罪事實,均係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三所示時間,向告訴人董周華、蔡雅幃佯稱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內容,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先後匯款至本案國泰世華、郵局帳戶及如前案國泰世華、郵局帳戶,並由被告先後將上開款項提領後轉交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足認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等施用詐術之行為,致告訴人等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至不同帳戶,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且各次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方為合理,而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從而,本案被告被訴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告訴人董周華、蔡雅幃及掩飾或隱匿該部分犯罪所得之犯罪事實,既與前案確定判決屬實質上之同一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應就此部分諭知免訴判決,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本案被告被訴關於告訴人 鄧忻茹葉思宏莊雅伶張小芬 、被害人 陳姿樺劉韋志 部分,由本院另依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0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董周華(已提告)

假冒社群網站Facebook客服人員於112年5月6日上午11時21分許,佯稱違反金管會認證

①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12分許

②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14分許

③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22分許

④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24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5元

③2萬5,123元

④2萬9,98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2

蔡雅幃(已提告)

假冒旋轉網站客服人員於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5分許,佯稱買家帳號遭凍結需協助處理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44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

編號

提領之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19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21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22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23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25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26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27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29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1萬5,000元

9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52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2萬5元

1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53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2萬5元

11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54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9,005元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1

董周華(告訴人)

112年5月6日21時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董周華佯稱:網路拍賣之帳戶有問題,須依指示操作以解決等語

112年5月7日0時25分許

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0時27分許

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0時29分許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0時30分許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0時39分許

1萬3,985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1時15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1時16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1時19分許

9,955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1時22分許

3萬3,055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1時30分許

3萬6,986元

000-000000000000

2

蔡雅帷(告訴人)

112年5月6日23時5分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蔡雅帷佯稱:拍賣網站之帳戶有問題,須依指示操作以解決等語

112年5月7日0時16分許

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0時46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0時47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0時48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0時57分許

1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附表四: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款金額

1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6日15時49分26秒

桃園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武陵分行

2萬元

2

112年5月6日15時50分21秒

2萬元

3

112年5月6日15時51分22秒

2萬元

4

112年5月6日15時52分26秒

2萬元

5

112年5月6日15時53分27秒

2萬元

6

112年5月6日15時54分25秒

2萬元

7

112年5月6日15時55分29秒

2萬元

8

112年5月6日15時56分29秒

2萬元

9

112年5月6日15時57分31秒

2萬元

10

112年5月6日15時58分48秒

1萬9,000元

11

112年5月7日1時3分47秒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南桃園分行

2萬元

12

112年5月7日1時4分28秒

2萬元

13

112年5月7日1時5分7秒

2萬元

14

112年5月7日1時6分10秒

1萬8,000元

15

112年5月7日1時30分47秒

桃園市○○市○○路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

2萬元

16

112年5月7日1時31分32秒

2萬元

17

112年5月7日1時32分17秒

2萬元

18

112年5月7日1時33分5秒

3,000元

19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0時41分51秒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南桃園分行

2萬元

20

112年5月7日0時42分40秒

2萬元

21

112年5月7日0時43分19秒

1萬元

22

112年5月7日0時51分35秒

2萬元

23

112年5月7日0時52分14秒

2萬元

24

112年5月7日0時52分53秒

2萬元

25

112年5月7日0時53分32秒

2萬元

26

112年5月7日1時27分6秒

桃園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武陵分行

1萬5,000元

27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0時46分4秒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南桃園分行

2萬元

28

112年5月7日0時46分45秒

2萬元

29

112年5月7日0時47分28秒

2萬元

30

112年5月7日0時48分9秒

2萬元

31

112年5月7日0時48分49秒

2萬元

32

112年5月7日1時9分6秒

2萬元

33

112年5月7日1時10分6秒

6,000元

34

112年5月7日1時38分45秒

桃園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

2萬元

35

112年5月7日1時40分16秒

1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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