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0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楊顯昭 債務人中達國際車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黃耀賢人3債務人 何雅亭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伍佰叁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伍佰叁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陸仟叁佰
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陸仟叁佰
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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