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小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0年度苗小字第41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彭培洵
詹小萍 被告 劉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109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