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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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朱宏霖 債務人胡文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