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3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301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郁軒
(送達代收人 楊雅音 :送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樓)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 律師
陳苡瑄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05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