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33號債權人雅仕達團體制服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沈明諺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 沈明諺聲 請發支付命令,並未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聲請人雖於同年月29日提出補正狀到院,仍未補正債權人公司章且未釋明沈明諺為本件債務人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