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985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債務人 李京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計息之金額與聲請狀附件之債權移轉證明書不符,若請求金額有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