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坤聰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350號),本院受理後(108年度嘉簡字第301號),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坤聰與告訴人蔡○○曾為同居男女朋友,共同育有一女,緣被告於民國108年2月7日21時30分許,至嘉義市○區○○街○○號告訴人住處,要找告訴人與女兒一起用餐,遭告訴人拒絕,竟於翌日即108年2月8日7時許,竟基於毀損及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徒手敲擊上址住處鐵門致鐵門變形,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且未經告訴人同意即逕自進入屋內,侵入該住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侵入住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及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惟上揭罪嫌,分別依同法第357條、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藍盡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