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告點睛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映電影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萬零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