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690號
原 告 達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秝辰科技有限公司
之5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
複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凌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智簡字第12號侵害
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
判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9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
智簡字第12號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判決書籍確定證明書
在卷可稽。爰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