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訴字第9號

上訴人 盧俊宇

洪美蓉

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子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 周玲月 等人間變更稅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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