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訴字第9號
上訴人 盧俊宇
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子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 周玲月 等人間變更稅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