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630號

聲請人安欣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継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文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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