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8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宇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宇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宇軒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竊盜、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9年10月7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部分為得易科罰金、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業於110年9月24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影本在卷足憑,故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已檢附本件聲請書繕本,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到院,惟受刑人並未遵期提出陳述意見狀等情,有本院110年10月27日宜院春刑平110聲589字第017214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除附表編號4為侵入建築物罪外,其餘均係犯竊盜罪,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情節亦屬相似,再考量受刑人各犯罪危害情況、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以及所犯各罪宣告刑之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下限,其中附表編號1至8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5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等節,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6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所述,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罪踰越牆垣竊盜罪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25日109年1月29日109年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63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63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03號109年度易字第203號109年度易字第203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31日109年8月31日109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03號109年度易字第203號109年度易字第203號確定日期109年10月7日109年10月7日109年10月7日可否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65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65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66號編號1至8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5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56罪名侵入建築物罪踰越牆垣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28日109年6月24日109年9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95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815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7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605號109年度易字第593號109年度簡字第864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25日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605號109年度易字第593號109年度簡字第864號確定日期109年11月4日109年12月30日110年2月10日可否易科罰金是否是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55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54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72號編號1至8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5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789罪名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18日109年9月28日109年9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362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362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01號110年度易字第101號110年度易字第102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31日110年3月31日110年4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01號110年度易字第101號110年度易字第102號確定日期110年5月13日110年5月13日110年5月24日可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48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48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812號編號1至8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5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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