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 方榮旋 上訴人方文章上訴人 方文彥 上訴人 方文勝 上訴人 陳美子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郭海杉 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對造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訴訟法第265條、第267條第1項規定即明。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莊月琴附件:
一、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㈡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㈢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