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焜發
被上訴人
原告 黃子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