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亭亮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另涉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已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林英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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