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兆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茲本院前以民國111年3月1日院彥刑順111聲716字第1110400747號函通知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該函文於111年3月3日送達至受刑人所在之法務部○○○○○○○,由其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受刑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均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係於特定網路交易平台刊登販售道具之不實資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其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均相同,前經本院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分別為準強盜罪、竊盜罪、侵入住宅竊盜罪、詐欺得利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各為不同之犯罪類型,數罪間犯罪情節並非相近或相似,各類犯罪時間亦具有相當區隔,暨其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強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8日109年7月12日109年10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097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946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85、4390、47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09號109年度壢簡字第2107號110年度審易字第480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9日110年1月12日110年5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09號109年度壢簡字第2107號110年度審易字第480號確定日期110年1月22日110年2月23日110年7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43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08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624號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11號裁定應執行8年1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4次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23日109年2月13日、109年2月15日、109年3月12日、109年9月18日109年2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4、2628號桃園地檢110年度調偵字第16、55號,109年度偵字第32460、34273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1號,110年度偵字第5913號桃園地檢110年度調偵字第16、55號,109年度偵字第32460、34273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1號,110年度偵字第59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壢簡字第35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21日110年10月27日110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壢簡字第35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確定日期110年9月21日110年11月30日110年1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32號⒈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2號⒉編號5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決應執行1年5月確定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2次犯罪日期109年9月18日、109年9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調偵字第16、55號,109年度偵字第32460、34273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1號,110年度偵字第59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確定日期110年1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⒈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2號⒉編號5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決應執行1年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