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建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建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3114號、106年度上更(一)字第28號判決確定,惟均未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案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嗣該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140、5119號提起公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更(一)字第28號判決判處被告有罪確定;惟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因認係供被告自己所施用,與該案販賣毒品之犯行無關,故未諭知沒收。至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雖經同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3114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該案亦未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等情,有前開判決書在卷可憑。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4.8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74公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1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存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顆粒10包,經隨機取樣4包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4年4月1日鑑定書在卷可查,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11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成分│備註│││外觀││││├──┼───┼──────────┼──────┼───────────┤│1│透明結│1包(含袋毛重4.83公│第二級毒品甲│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晶│克,因鑑驗取用0.0074│基安非他命。│司104年3月13日UL/201││││公克)。││5/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顆粒│10包(淨重共9.7375公│第二級毒品甲│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克,因鑑驗取用0.0202│基安非他命。│104年4月1日鑑定書││││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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