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2號抗告人 張聰敏 相對人威力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聰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7日本院107年度司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