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16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務人 陳友澄 即 陳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備註││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48,845元│95.11.1~104.8.31│19.89││││├─────────┼───┼──┤│││104.9.1~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