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530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務人 王臻羚王麗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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