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60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務人 陳恆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6,97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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