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42號聲請人 朱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華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茲查:
㈠聲請人主張可構成華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為新臺幣玖仟零捌拾貳元,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㈡按破產法第62條規定,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
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據提出上述文件,於法未合,應命其補正:
⒈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及各項債權、債務之證明。
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
㈢請確定本件聲請人為清算人朱樹或華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更正聲請狀記載。
據上,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及破產法第5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正如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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