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小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岡小字第39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玖仟柒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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