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 林言丞 (原名 林家駿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 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 林妙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言丞即林家駿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113年12月13日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