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明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必丕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90,050元,應繳裁判費543,36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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