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 符音 訴訟代理人陳 昱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崑山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37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如該聲請經駁回確定,請依本件裁定依法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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