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牧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泰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被告依終止契約協議會議記錄內容第三項事由辦理所得受之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應扣除原告已繳之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