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俊葦 住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梁郭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2月14日提起上訴,但未在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雖載「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然已逾20日,迄未補正,有本院行政科查詢簡答表可按。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毋庸再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軒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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