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婚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婚聲字第24號聲請人 林鉦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巧玲 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