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1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嘉哲選任辯護人李郁霆律師
蔡如媚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