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692號債權人 姚忠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伍盛有限公司傅振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伍盛有限公司業於107年8月20
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78101622號函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是否對債務人傅振英請求?(傅振英已於99年1月5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
㈢陳報債務人伍盛有限公司之公司營業地址為何?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傅振英」簽發如附表支票1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㈤確認附表支票發票人為「傅振英」之記載是否有誤?及利
率為「周年利率百分之6%」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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