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俞瑞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 律師
黃堉齊 選任辯護人 卓育佐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23號、第3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俞瑞、黃堉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110年11月30日宣判,茲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吳明駿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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