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0號原告 陳纘孝 被告 簡君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簡上字第2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