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 林可婷 法定代理人 丁楚嫻 原告 林炎山
郭淑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登煌 律師被告 蘇崇泰
日昇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中憤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