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王明玲 住詳卷被告 鄭子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9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嗣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13號判決駁回上訴。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芯卉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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