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99號

原告 楊崇甫

楊崇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林貴華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共有人 林戴玉枝楊華道陳金治 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住居所(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提出該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及查明該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以書狀陳明是否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二、應補正、確認訴訟聲明(原告110年3月10日陳報狀中,共有人陳金治之繼承人錯誤)。

三、應提出 林衍至 律師為 林長誼 遺產管理人之證據資料。

四、原告之補正狀,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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