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99號
原告 楊崇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林貴華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共有人 林戴玉枝 、 楊華道 、 陳金治 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住居所(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提出該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及查明該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以書狀陳明是否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二、應補正、確認訴訟聲明(原告110年3月10日陳報狀中,共有人陳金治之繼承人錯誤)。
四、原告之補正狀,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