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34號聲請人 吳張玉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相對人關子嶺林桂園實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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