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787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明豐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
訴訟代理人  闕圻安
被   告  莫祖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02年6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二
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到場原告之聲請,命
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0日起至102
年4月30日止,於原告醫院住院治療並書立住院同意書,期
間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4895元未清償,然經屢
催未果。為此,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萬4895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住院同意書、住院醫療費用
繳費用異動通知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住院同意書之約定,
訴請被告給付2萬48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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