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淑儀
法官李杭倫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高培馨